不低于50%奖励≠有效成果转化!建议奖励重心应从“激励发明”转向“激励转化”

2026-01-04 来源:秋凡科转 作者:秋凡科转

从“保底”到“封顶”:论我国成果转化法激励条款的转向需求

 

我国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这一硬性规定,成功地打破了体制坚冰,唤醒了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意识,功不可没。然而,当转化实践从零星试点走向全面深化,这一政策也暴露了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约转化生态健康发展的隐性障碍。不低于50%奖励并不简单等同于有效成果转化,越高的奖励比例更不等于越高的转化成效,建议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修订为“不高于百分之五十”,这并非否定科研人员的核心价值,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可持续的价值创造与分配格局。

 

 

一、 转向“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必要性

1. 从“激励发明”到“激励转化”的范式转变

 

“不低于50%”的核心逻辑是“激励发明” ,它假设只要给足科学家回报,他们自然有动力和能力推动转化。但链式转化规律表明,实验室成果仅仅是“种子”,其价值实现更依赖于后期的“耕种、施肥、收割和销售”。将收益大头锁定在研发端,实质上是用激励发明的逻辑来执行激励转化的任务,这是范式上的错位。“不高于50%” 则标志着政策重心转向 “激励转化” ,它承认并要求将大部分收益留给转化链条中后续的、不可或缺的价值创造者。

 

2. 为“按劳分配”提供制度性保障,修复相关的激励信号

 

当前“一刀切”的高比例,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扭曲的信号,科技成果价值的90%以上由实验室阶段决定。这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导致对后续劳动者(工程师、投资者、管理者)的系统性忽视,他们承担着更高昂的资本投入、更复杂的工程挑战和更不确定的市场风险,却只能在“残羹冷炙”中分配,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同时也误导部分科研人员满足于“纸上富贵”,倾向于将不成熟的成果“一卖了之”,缺乏持续深耕、配合中试直至市场成功的动力。设立“不高于50%”的上限,从制度上为后续环节的贡献者预留了至少一半的收益空间。这迫使各方必须坐下来,基于各自的实际和预期贡献,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公平的分配方案,从而将“按劳分配”变为可操作的制度。

 

3. 引导转化模式升级,从“一次性卖断”走向“长期价值共享”

 

高比例分配客观上鼓励了“技术转让”这种一次性、买断式的简单转化模式。这对于高校和科研团队而言,看似风险低、回报快,但往往因后续支持不足而导致转化失败,且无法分享成果未来增值的巨大红利。“不高于50%”将有力地推动作价入股成为主流模式,当研发团队无法通过简单转让获得绝大部分收益时,他们更有动力将技术作价,与投资方、管理团队共同成立公司,并以股权形式长期持有。他们的最终回报将与公司的市场价值增长紧密绑定,这不仅能激励其持续提供技术支持,也更符合创新企业长期发展的资本逻辑(当然作价入股不代表高校要持股,高校可以不持股,科研人员要持股;科研人员持股不代表就要主导公司经营管理,而是更好地发挥擅长技术的优势) 

 

4. 培育专业化的转化中介,重建健康创新生态

 

一个强大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TO)和专业服务机构是转化生态的“基础设施”。在“不低于50%”的规则下,TTO的收益空间被极度压缩,难以吸引和留住顶尖的商业化人才,导致其功能弱化为行政审批,而非价值创造。“不高于50%”为TTO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收益分配打开了空间。高校可以据此建立内部分配制度,允许TTO从转化收益中获取15%-25%甚至更高的份额,用于团队激励和能力建设,这可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水平。

 

 

二、 “不高于百分之五十”条款的具体内涵与实施保障

“不高于50%”规定的核心内涵体现为以下三点:

 

是一个“上限”而非“定额”,意在防止”一刀切”的高比例挤压其他参与者。绝不意味着所有成果的分配都必须是50%实际分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市场化的谈判,实际比例完全可以低于50%;

 

其政策目标是保障研发团队获得“合理”而非“最高”收益,即确保科研人员获得与其原始创新贡献相匹配的、公平的、有足够激励的收益,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追求“最高”收益;

 

此条款主要适用于技术转让、许可产生的“净收入”分配,而在作价入股模式下,其精神体现为研发团队(及所属单位)在初创公司中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应绝对控股,从而为其他资本和人才留出空间。

 

为避免政策转向带来“政策倒退”的误读和阻力,必须同步推出强有力的配套措施。

 

强化单位的责任与分配自主权:法律在设定上限的同时,应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的的分配自主权,并要求其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如由技术转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商议)来确定每个具体项目的最终分配方案;

 

推行“贡献评估指南”: 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贡献要素评估指南》,为各方评估研发、中试、投资、管理等环节的相对贡献提供参考框架,使谈判有据可依;

 

明确单位收益的用途:规定高校/院所通过此机制获得的收益,必须主要用于反哺科研(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前瞻性研究)和支持转化生态建设(强化TTO、奖励转化服务人员),形成闭环,而非简单进入国库或单位的一般预算;

 

大力宣传“股权激励”的长期价值: 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科研群体认识到,一个50%的、不断增值的公司股权,其长期价值远高于一个95%的、一次性卖断的技术转让费。

 

 

三、 预期成效:从“一个人的赛场”到“一群人的接力”
这一政策转向将引发我国创新生态的深刻变革,从“一个人的赛场”到“一群人的接力”,同样跑400米,一群人的接力一定比一个人跑要快。
激活转化全链条:投资者、工程师、管理者将因为预期回报的显著改善而更积极地投身于高风险的中试和产业化过程。
提升成果成熟度:科研团队为了在作价入股中获得更高估值,会自觉提升技术的成熟度和可产业化水平,并愿意深度参与后续开发。
催生专业化TTO:强大的利益驱动将促使TTO从成本中心变为利润中心,吸引顶尖人才,提供全链条、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形成良性循环:成功的转化案例将带来更多的资本回报,这些回报反哺科研和生态建设,从而催生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形成“科研-转化-反哺-再科研”的正向循环。

 

结论

不低于50%奖励并不简单等有效成果转化,建议奖励重心应从“激励发明”转向“激励转化”。将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从“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调整为“不高于百分之五十”,是一次政策升级,标志着我国创新治理从简单的“重奖激励”迈向精细科学的“生态构建”。

 

这不是说科研人员不重要,恰恰相反,这是对他们作为创新源头核心地位的真正认可——只有把产业链上的其他关键角色,比如工程师、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充分调动起来,才能把实验室里的成果,变成市场上实实在在的产品和服务。这好比一场接力赛,科研人员跑好了第一棒,但要让接力棒最终冲到终点,还需要后面每一棒都全力奔跑。改革奖励机制,就是为了激励整支队伍,而不仅仅是最初的起跑者。走好这一步,我们建设科技强国的路,才能走得更稳、更实。